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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某祥非法经营案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为宜,即黄某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经营期限内从事了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向他人多次超范围和地域销售卷烟的行为,不宜按照

2011年5月6日,最高院作出了《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其载明“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非法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的类案裁判报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却从事批发业务是否构罪

在强某等非法经营案中,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意见:“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经查明强某2011年9月14日在洛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1年10月2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强某向席某某销售卷烟的时间是2012年3月24日。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笔者以《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在法院认为部分援引该批复的裁判文书有11份,其中有10份作出了无罪判决。

李明华的老家住在大桥镇,是当年红军路过并商议结盟的地方。李明华17岁初中毕业就考上乡里的计生专干,正式参加了工作,22岁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了弥补文化上的不足,他后来又去西昌卫校学习,当过医生,当过卫健局的管理干部。李明华对冕宁的各个村落感情很深,他很清楚地记得自己几乎跑遍了38个乡镇232个村,“县城头还好,冕宁乡村里那是山高路陡得很的,挨个地跑,健康扶贫,产业扶贫,脱贫攻坚就是这么跑出来的。”2017年,冕宁县正式摘下贫困县的帽子,干了19年卫健局管理岗位的李明华也于2019年主动退居二线,“把机会给到年轻人们,去施展他们的抱负才华。”如今的李明华,仍然每天忙忙碌碌。

邹丽琼一手抱着儿子一手拉着拉杆箱跟随人流出了车站。她到边上停着了,拿手机给李明华打电话,告诉李明华自己已经出站了,问他在哪里?

在黄某祥非法经营案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为宜,即黄某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经营期限内从事了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向他人多次超范围和地域销售卷烟的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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